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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认证认可条例》的说明--附件3

附件3

 

关于修订《认证认可条例》的说明

 

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市场效率的基础性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规范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的唯一单行法规,确立了涉及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的基本原则、制度体系、监管要求和相关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对于规范和促进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加强和创新市场监管、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订的必要性

《条例》自20038月发布以来,至今未经过全面修订(期间仅于20161月和202012月进行过少量局部修改),已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特别是“放管服”改革精神存在诸多不适应之处。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推进,《条例》已与有关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的市场准入条件、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等改革内容存在多处不符,同时,《条例》对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的界定、法律责任等也存在界定不准确、表述笼统、处罚量度偏轻等问题,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妨碍市场监管的加强,亟需进行修订。

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转向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党中央、国务院对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更加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关于“推进质量认证体系建设”的重要论述。20181月,国务院专门出台《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明确将质量认证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对质量认证体系建设进行全面部署,作出许多新的制度安排和政策举措,并在文件中明确提出“修订认证认可条例”的任务。

2019年开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启动《条例》修订工作,委托相关机构起草《条例》草案,通过向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召开获证组织和行业协会座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估、课题研究等方式,对草案修订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

《条例》的修订围绕完善市场监管体制、实施质量强国战略,按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决策部署,构建统一管理、共同实施、权威公信、通用互认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体系,切实加强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全面提高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在修订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

一是修改与“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对认证机构审批实施分类管理;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引入自我声明方式;取消认证人员的准入限制等。二是修改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冲突的地方。删除强制性产品认证实行“统一收费标准”等与现行法律不一致的规定;完善相关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上位法的衔接等。三是修改与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不符的地方,对“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多个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对“检查机构、实验室”的表述进行了修改,将对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的认可改为认证等。四是修改与机构改革新要求和市场监管新体制不一致的地方,将“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明确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等。五是修改与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事业发展需要和监管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明确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及相关活动的总体要求,完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各项规则,明确了全过程追溯和风险监管、信用监管方式,增加了对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管,完善了对境外机构在境内合格评定活动的监管等。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吸收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放管服”改革成果。主要包括对认证机构审批实施分类管理;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引入自我声明方式;取消认证人员的准入限制等。

二是完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的总体要求。主要包括完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的定义;新增从业机构信息公开要求;新增鼓励采信条款;新增统计调查、资源整合和社会共享制度等。

三是完善认证制度。主要包括完善认证体系建设;明确认证机构认证规则相关要求;完善认证机构资质条件;健全认证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认证证书管理制度;明确获证组织义务;增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自我声明方式和无需办理、免于办理;增加强制性认证目录内进口产品入境验证规定;完善从事强制性认证活动实施机构的指定制度;删除强制性产品认证实行统一收费标准等与现行法律不一致的规定等。

四是将检验检测整体纳入规范范畴。将检验检测作为单独的一部分(修订草案第三章)予以规定,与认证认可等相关规范一起,构建统一的合格评定制度。主要明确了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要求;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基本行为准则、检验检测公正性与独立性要求;明确了对检验检测报告的要求;增设检验检测机构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机制;明确检验检测机构禁止性活动;明确应急检验检测规定等。

五是完善认可制度。主要包括明确国家统一的认可制度体系;扩大认可对象范围;取消认证人员及人员注册机构认可。

六是完善监督管理制度。针对监管实践中的薄弱环节,完善了制度性安排,强化了闭环监管。完善对认证、检验检测活动的各类监督管理措施并明确适用情形;完善认可机构活动报告义务,及对认可制度和认可机构活动的监管措施;强化对类认证活动的监管、对境外机构在华开展活动的监管、对获证组织的监管等。同时,适应监管创新要求,健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全过程追溯机制、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信用监管机制,明确行业组织的自律监管等。

七是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主要包括提升部分违法情形处罚力度;完善处罚类型及其适用条件;明确多层级的处罚幅度;增设检验检测机构法律责任;增设认证委托人法律责任;增设自我声明方、获证组织的法律责任;引入信用惩戒责任形式并明确具体责任内容;强化从业机构及人员的法律责任;完善相关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上位法的衔接等。

八是修订与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相关的表述。适应市场综合监管体制改革,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调整关于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向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授权”的表述等。

四、修订草案的框架内容

《认证认可条例(修订草案)》共分7章91条:

第一章为“总则”。10条,主要明确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基本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为“认证”。24条,将原条例“认证机构”和“认证”两章予以合并,主要明确认证制度体系、认证规范和认证规则、认证机构资质、认证人员管理、认证证书管理、认证程序、认证机构义务、获证组织义务、强制性认证等内容。

第三章为“检验检测”。共10条,为新增章节,主要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检验检测机构基本行为准则、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能力验证、行政机关设立或授权的检验检测机构等内容。

第四章为“认可”。12条,主要明确认可制度体系、认可机构、认可评审、认可程序等内容。

第五章为“监督管理”。共7条,主要明确与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相关的监管机制、具体制度、方式措施等内容。

第六章为“法律责任”。25条,主要明确认证机构及其人员、认可机构及其人员、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认证委托人、自我声明方、获证组织、监管部门及其人员等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为“附则”。3条,主要明确特殊领域例外、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收费、施行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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