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武汉精品”认定 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市监规〔2024〕1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
《“武汉精品”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和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8日
“武汉精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落实质量强市战略,引导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等有关规定,参照《“湖北精品”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武汉精品”,是指武汉市内经营主体生产、提供、建设具有新质生产力特质、达到国内先进标准、质量稳定可靠、创新能力突出、社会信誉良好,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产品、服务和工程。
第三条 “武汉精品”认定采取政府推动、经营主体自愿参与、梯次培育方式,坚持公平公正、优中选优原则,实施零收费,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武汉精品”认定周期为两年一次。
第五条 “武汉精品”认定按照自主申报、初审推荐、资格审查、标准先进性评价、专家评审、结果公示、认定批准、授牌发布等程序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成立“武汉精品”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主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推荐,并经认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七条 认定委员会承担“武汉精品”认定的组织领导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质量发展处,承担认定委员会综合协调工作。认定委员会另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武汉市标准化研究院,承担“武汉精品”认定具体工作。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武汉精品”申报推荐、入库培育、品牌提升及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八条 认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武汉精品”认定活动;
(二)审定、表决认定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的“武汉精品”预选名单;
(三)批准、发布“武汉精品”认定名单;
(四)研究、决定“武汉精品”认定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综合协调“武汉精品”认定活动;
(二)研究、制定“武汉精品”认定规则制度;
(三)监督“武汉精品”认定活动;
(四)承担认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认定委员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武汉精品”认定制度体系研究;
(二)接收初审部门推荐的申报材料,并组织开展资料审核;
(三)组织开展标准先进性评价工作;
(四)会同相关部门审查申报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诚信守法与履行社会责任等合法性情况;
(五)组织专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审;
(六)提出“武汉精品”预选名单,报认定委员会审定;
(七)组织“武汉精品”对外公示和宣传推广工作;
(八)承担认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区级“武汉精品”培育库;
(二)对入库经营主体开展培育活动;
(三)动员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申报“武汉精品”,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向认定委员会秘书处推荐申报;
(四)配合开展“武汉精品”品牌宣传;
(五)负责辖区“武汉精品”等质量标志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武汉精品”对产品类的认定范围包括农产品、食品、消费品、工业品等,服务类的认定包括生产性服务、生活性服务等,工程类的认定包括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园林工程等。
第十三条 申报“武汉精品”的经营主体及申报的产品(服务、工程)应满足的条件:
(一)申报“武汉精品”产品类经营主体及申报的产品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依法在武汉市内注册设立,具有合法有效的自主注册商标;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3.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监测体系、消费者意见处理反馈机制,具有较强的质量保证能力和品牌管理能力;
4.产品执行标准水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省内先进水平,在行业内具有示范引领作用。产品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
5.应有三年(含)以上的连续生产经营活动,且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具有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较高的社会认可度;
6.含有进口材质组装的产品,按价值计算国产化率应达到50%以上,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7.申报的产品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