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印发《〈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认证规则管理的公告〉实施指南》的通知
来源:国家认监委 0 0 评论 2025-05-30 17:41:06

《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认证规则

管理的公告》实施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认证规则管理工作,确保认证规则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适用性,提升认证活动的规 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 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认证行业发展实 际,配合《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认证规则管理的公告》(认监委 公告 2025 年第 9 号,以下简称《公告》),制定本实施指南(以 下简称《指南》)。

《指南》的编制旨在指导认证机构按照《公告》的要求有效 开展认证规则的制定、管理和备案,强化认证机构合规认证、规 范从业。

《指南》引用了《公告》的全部内容,对其主要内容进行了 解释,有关的要点与工作指导以“要点与解释”的形式提供,鼓 励开展的作法或良好实践以“应用与示例”的形式提供。

【公告条款】

一、适用范围
国家认监委尚未制定或者尚未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由经批准取得相应认证领域资质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 证规则适用于本公告。

【要点与解释】

1. 《公告》仅适用于一般自愿性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 制度和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制度所涉及的认证领域按相关政策要 求执行。

2. 由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以及认证机构实施其他 来源(含授权)的认证规则均需按照《公告》要求进行管理和 备案。

3. 认证机构在备案认证规则前,应先取得相应认证领域审批 资质。对于未列明的其他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备案,应至少取得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领域资质,按照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 台及相关分类要求进行备案。

4. 认证机构在国家认监委发布的认证规则(如:强制性产品 认证实施规则、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 认证实施规则等)基础上制定的认证细则,无需进行备案,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告条款】

二、原则要求
认证机构是认证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制定认证规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适用性等负责, 承担认证规则制定及实施的主体责任,并作出公开承诺。制定 认证规则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不得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 性文件和政策规定相抵触。
(二)不得与现行国家或地方相关行政许可规定相抵触。
(三)不得与国家认监委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 定发布的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要求相抵触。
(四)不得与现行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相抵触,鼓励高于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五)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在未经国家认监委统筹安排下,不得备案涉及国家 安全、政治组织、社会民俗、民族宗教等领域的认证规则。
(七)不得违反知识产权、保密相关规定。(八)不得混淆制定、备案和使用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 认证规则。
(九)不得违反全国统一大市场、公平竞争等原则要求。
(十)不得违反国家认监委相关要求。

【要点与解释】

1. 对于认证机构自行制定和实施其他来源(含授权)的认证 规则,认证机构均需对认证规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适用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2. 认证机构应通过有效的渠道(如:机构网站、微信公众号 等)公开承诺,使有关方面在需要时可获取相关信息。

3. 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机构对认证规则合法性、合规 性、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适用性的说明,以及承担对认证 规则制定及实施的主体责任等内容。

【应用与示例】

承 诺 书
本认证机构已知晓《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认证规则管理的 公告》(认监委公告 2025 年第 9 号)的相关要求,并郑重作出 如下承诺:
一、本机构制定和(或)实施的认证规则具有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和适用性。
二、本机构制定和(或)实施的认证规则:
(一)不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 文件和政策规定相抵触。
(二)不与现行国家或地方相关行政许可规定相抵触。
(三)不与国家认监委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发布的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要求相抵触。
(四)不与现行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相抵触。
(五)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在未经国家认监委统筹安排下,不备案涉及国家安 全、政治组织、社会民俗、民族宗教等领域的认证规则。
(七)不违反知识产权、保密相关规定。
(八)不混淆制定、备案和使用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认 证规则。
(九)不违反全国统一大市场、公平竞争等原则要求。
(十)不违反国家认监委相关要求。
三、本机构对认证规则的制定和(或)实施承担主体责任。 四、本机构欢迎社会各界的监督,并将积极回应投诉处理。 五、本机构将定期对所执行和实施的认证规则进行持续改
进与优化。
承诺单位(盖章):[认证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姓名]
承诺日期:[填写到日]

【公告条款】

三、管理要求
自行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规则立项论 证、规范编制、符合性自查、验收审查、实施效果评估、动态维护等管理制度,并留存相关记录性资料。认证结果仅在境外 使用的认证规则,可以自我声明方式承诺符合管理要求。

【要点与解释】

1. 认证机构应建立认证规则管理制度,制度应至少包括立项 论证、规范编制、符合性自查、验收审查、实施效果评估和动态 维护等管理要求,针对立项论证、符合性自查、验收审查、动态 维护等建立文件化程序,管理制度适用于自行制定和实施其他来 源(含授权)的认证规则,认证机构应执行认证规则管理制度的 各项要求并留存相关记录性资料(记录性资料应至少按照《公 告》第三章要求包括符合性自查报告、验收审查报告和实施效果 评估报告)。

2. 认证机构实施其他来源(含授权)认证规则时,应将认证 规则的实施也按照项目进行管理,开展立项论证、规范编制、符 合性自查、验收审查、实施效果评估和动态维护。

3. 认证结果仅在境外使用的认证规则,认证机构可以自我声 明方式承诺符合管理要求。自我声明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认证 机构保证认证结果仅在境外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不在境内 宣传、流通和使用;认证规则的管理符合《公告》第三章的要 求等。

4. 上述管理制度、相关记录性资料和自我声明无需上传认证 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但需留存以备监管部门检查。

【公告条款】

(一)立项论证
对拟建立的认证规则按照项目进行管理,建立立项论证程
序,对拟开发项目符合本公告原则要求、所用认证依据适宜性 等进行论证。


【要点与解释】

立项论证工作需建立程序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论证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告》第二章原则要求的符合情况以及所用认 证依据的适宜性,要求见《公告》第四章(三)4,即认证依据选 取应合理、恰当,内容应当涵盖与备案认证规则认证特性一致的 主要技术要求、管理要求、控制过程等。

【公告条款】

(二)规范编制
依照 GB/T 27007《合格评定 合格评定用规范性文件的编写 指南》、GB/T 27060《合格评定 良好操作规范》、GB/T 27067
《合格评定 产品认证基础和产品认证方案指南》等标准要求编
制认证规则,确保满足利益相关方及公正性等要求。


【要点与解释】

1. 认证机构应识别 GB/T 27007《合格评定 合格评定用规范 性文件的编写指南》、GB/T 27060-2025《合格评定 良好实践指南》、GB/T 27067《合格评定 产品认证基础和产品认证方案指 南》中与认证规则制订相关的要求,在编制认证规则时应依照这 些要求开展编制工作。

2. 与利益相关方、公正性要求相关的标准包括 GB/T 27021.1

《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第 1 部分:要求》、GB/T 27065《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等,编制规 范时需考虑利益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

3. 产品、服务认证的利益相关方可能包括:认证机构的客户、 客户的顾客、制造商、供方、用户、合格评定专家、行业协会代 表、政府监管机构或其他政府部门的代表及非政府组织(包括消 费者组织)的代表。

4. 管理体系认证的利益相关方可能包括:认证机构的人员和 客户、获证客户的顾客、行业协会代表、政府监管机构或其他政 府部门的代表、或非政府组织(包括消费者组织)的代表。

5. 这些利益相关方可根据具体的认证规则来确定。

【公告条款】

(三)符合性自查
认证规则编制完成后,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规则的符合 性自查程序,对认证规则全部内容符合本公告原则要求、内容 要求、监管要求等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要点与解释】

符合性自查是指认证机构在认证规则编制完成后进行的自 我检查和评估的过程,自查的内容至少应覆盖《公告》第二、四、 六章的要求。

【公告条款】

(四)验收审查
认证规则发布实施前要进行验收审查。认证机构应当建立 验收审查程序,验收审查专家要能代表利益相关方,必要时可 聘请适当比例的外部专家。验收审查应当具有结论性意见并形
成报告。


【要点与解释】

1. 验收审查专家需包括本《指南》三(二)在规范编制时确 定的利益相关方,必要时,可聘请适当比例的外部专家参与验收 审查,适当比例由认证机构根据认证规则具体内容决定。

2. 结论性意见可包括验收通过、整改后通过或者验收不通过 等相同或者类似的明确表示。

【公告条款】

(五)实施效果评估
认证规则发布实施后,认证机构应根据项目实际运行情况定期(不超过两年)对认证规则的实施情况进行效果评估。评 估内容应当包括本公告原则要求和监管要求的持续符合性、认 证实施所需资源(资质、人员、检测资源、技术支持等)、获 证组织情况、认证实施情况、认证结果采信等方面,并形成评估报告。


【要点与解释】

1. 自认证规则发布实施日期起,认证机构应定期开展效果评 估。具体的效果评估周期可根据项目实际运行情况由认证机构自 行确定,但不得超过两年。

2. 认证实施所需资源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1)资质:认证机构应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在批准的认证 领域内从事认证活动,且认证机构应持续满足已获资质的要求。

2)人员:认证人员须满足认证规则涉及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关于认证人 员的要求。

3)检测资源:适用时,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能够满足实施认 证规则所需的内部或外部检测资源要求。

4)技术支持:适用时,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能够提供实施认 证规则所需的技术支持,可包含外部资源。

【公告条款】

(六)动态维护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规则动态维护程序。及时了解、识别相应认证规则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 性文件、标准和技术规范、认证资源等调整变化情况及相关方 反馈意见,及时对认证规则进行修订完善或注销备案、中止实施,以保证认证规则的合法性、合规性、科学性、适用性。

【要点与解释】

认证机构应及时、主动对认证规则进行动态维护,确保认证 规则持续合法合规、科学适用。

【公告条款】

四、内容要求
(一)通用要求 认证规则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适用范围。
2. 认证依据用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
3. 认证实施程序,包括申请、申请评审、评价(包括审核、 检查、检测、审查等)、复核、认证决定等,适用时还包括监 督及再认证等。
4. 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要求。
5. 认证证书状态管理规定、要求。


【要点与解释】

1. 适用范围应明确界定该认证规则适用的认证对象。

2. 相关技术规范是指未上升为标准,供通用或者重复使用的 与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有关的固定格式技术文件。在实际工作 中,政府部门、认可机构、认证机构以及其他技术机构,制定发 布的符合上述要求的技术性文件,都可以称之为相关技术规范。

3. 相关技术规范本身是非强制执行的,如果国家通过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相关方必须符合相 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此种情况下,相关技术规范就有了强制性,可以称之为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4. 认证机构应按照 GB/T 2702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 认证机构要求 第 1 部分:要求》、GB/T 27065《合格评定 产品、 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等标准要求,在认证规则中明确《公 告》中规定的认证实施程序。

5. 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要求,以及认证证书状态管理规 定、要求中,应包括证书及标志的暂停、注销、撤销等相关内容, 以及认证变更时对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使用、处置等内容。

【公告条款】

(二)各认证类别特殊要求
1. 产品认证 产品认证规则还应当包括认证模式、单元划分(适用时)等。
2. 管理体系认证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还应当包括方案策划、审核报告、不符 合项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验证等内容。
3. 服务认证:服务认证规则还应当包括认证模式及领域划分等。


【要点与解释】

1. 产品认证

1)认证机构依照 GB/T 27067《合格评定 产品认证基础和 产品认证方案指南》,根据产品特点及技术需求,在产品认证规 则中明确认证模式。

2)仅有一个产品单元的认证规则中可不明确单元划分。

2. 服务认证

认证机构参照 GB/T 27207《合格评定 服务认证模式选择与 应用导则》,在认证规则中明确服务认证的认证模式,应包括对 服务特性测评的相关要求。

【公告条款】

(三)其他要求
1. 认证规则名称应当表示清晰、无歧义。认证机构不得在 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在认证规则名称、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 样式中擅自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政策使用“超级”“先进”“领跑”“领先”“一流”等判定性形容词;不得与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制度的认 证规则名称、认证证书名称、认证标志相同或相似。
2. 认证规则的名称、编号、版本信息、发布单位及发布/实 施日期与认证规则全文显示信息一致。
3. 认证依据的名称、编号、发布单位及发布/实施日期与认 证依据全文显示信息一致。
4. 认证依据选取应合理、恰当,内容应当涵盖与备案认证规则认证特性一致的主要技术要求、管理要求、控制过程等。

【要点与解释】

1. 认证规则的名称应表述得清晰、无歧义。认证规则名称宜 明确为“XXX 产品认证”、“XXX 服务认证”、“XXX 管理体 系认证”,应避免在认证规则名称中对认证类别描述时,同时使 用产品、服务、管理等字样,导致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认证规 则之间的混淆。认证规则名称中应避免使用资质、资格等可能混 淆或误导公众认为该认证规则属于市场准入资格字样。

2. 认证机构不得擅自在认证规则名称、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 样式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使公众 误以为该认证与国家机关或国家项目有关。确需使用的,需获得 许可。

3. 认证机构不得在认证规则名称、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样式 中使用“超级”“先进”“领跑”“领先”“一流”等判定性形容词进行虚假或夸大宣传。确需使用的,需满足国家相关政策。

4. 认证机构应保留符合上述要求的相关证据。

5. 认证机构有责任对其认证规则名称、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 样式与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制度是否相同或相似进行判断,并采 取适当措施避免混淆或误导公众认为该认证规则属于国家统一推 行的认证制度。

【公告条款】

五、备案要求

(一)备案内容
1. 认证规则相关信息。认证规则所属认证类别及领域、认 证规则名称、编号、版本信息、状态标识、发布单位信息、发 布/实施日期、公开方式或可获取的途径;认证规则对应的认证 依据用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名称、编号、 发布单位及发布/实施日期;认证证书名称、认证证书样式、认 证标志样式、发布单位等。具体见《认证规则备案信息表》(见 附件)。
2. 认证规则全文。如为外文版,应附翻译后的中文版。
3. 认证规则对应的认证依据用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强制性 要求或者标准的全文或可获取的途径。

【要点与解释】

1. 认证机构在规则备案时必须报备《公告》第五章(一)的 所有内容。

2. 《认证规则备案信息表》的填报可参考认证认可业务信息 统一上报平台(http://report.cnca.cn)中“认证规则备案”功能模 块提供的认证机构认证规则信息备案规范。

3.1)针对认证机构自行编制的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强制性 要求或者标准,认证机构需在平台中备案文件全文。

2)针对外部单位编制的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或 者标准,认证机构需确保通过认证依据的可获取途径所获取的认 证依据是现行有效的版本,且与认证规则中引用的认证依据保持 一致。认证依据可获取途径可选择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 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认证机构网站 等的具体链接或其他可获取方式。提供认证依据可获取途径的至 少须通过链接或图片显示认证依据关键信息。

【公告条款】

(二)备案流程
1. 提交备案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应当在认证规则发布后 30 日 内,通过“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http://report.cnca.cn)”,使用“认证规则备案”功能模块提交备案。
2. 修订备案 已备案的认证规则如有修订,认证机构应当在修订发布后30日内重新提交备案,备案内容和要求同上。原备案认证规则 应予以保留。
3. 注销备案
已备案的认证规则如有废止,认证机构应当在废止后 30 日 内通过“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使用“认证规则 备案”功能模块注销备案。已注销认证规则应予以保留。

【要点与解释】

《公告》及本《指南》中所指的“日”,均为自然日。

【公告条款】

六、监管要求
(一)认证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 式向社会公布认证规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二)认证机构应当依据制定或修订备案后的认证规则开展 认证活动,按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认证信 息报送国家认监委。
(三)国家认监委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属于认证新领域的某项认证规则后,认证机构不得再依据之前备 案的认证规则开展认证活动。
(四)认证机构应当准确识别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所属的认 证领域,并在已批准的认证领域备案认证规则。认证机构依据 超出获得批准的认证领域备案的认证规则实施认证,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发放的认证 证书不具有证明作用。
(五)国家认监委建立风险评估机制,组织对认证规则进行 检查。经检查认定存在违反本公告相关要求的,责令相应认证 机构整改直至退回备案。被退回备案的,认证机构应对发放的 认证证书进行妥善处置。
(六)国家认监委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对认证机构开展的相 应认证活动开展监督检查时,备案的认证规则将作为检查依据。
(七)对属于备案范围的认证规则未按照本公告规定进行备 案,或未按照备案的认证规则开展相关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 国家认监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 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要点与解释】

1. 认证机构应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渠道(如印刷品、电子媒 介等)公布认证规则及相关信息,并使有关方面在需要时可以 获取。

2. 认证机构应先备案制定或修订的认证规则,然后依据已备 案的认证规则开展认证活动,并按照相关认证领域信息上报要求 及时将审核计划、认证证书等认证信息上报国家认监委。

3. 国家认监委或者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 布认证新领域的认证规则后,认证机构不得再依据之前备案的认 证规则受理新项目申请、开展新项目认证。对其他后续的认证活 动,认证机构应根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公告,制定合理的过 渡方案(比如:采取到期换证、变更换证等自然过渡方式)对认 证证书的保持及转换做出规定。若国家认监委或者国家认监委会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认证新领域的认证规则属于“国家统 一推行的认证制度”时,认证机构还需告知各相关方依据之前备 案的认证规则开展的活动并非“国推认证”,从而避免获证组织 虚假宣传或误导公众。

4. 认证机构应先取得相应认证类别下有关认证领域的批准 资质,才能在该认证领域下备案相关认证规则。产品认证和服务 认证可分别参照国家标准 GB/T 7635.1《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 码 第 1 部分:可运输产品》、GB/T 7635.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 与代码 第 2 部分:不可运输产品》识别国家认监委资质审批相关 的认证领域。如服务认证不得将申请住宿服务;食品和饮料服务、 邮政和速递服务、电力分配服务;通过主要管道的燃气和水分分 配服务、金融中介、保险和辅助服务、科学研究服务、电信服务;信息检索和提供服务、教育服务、卫生和医疗保健服务、污水和 垃圾处置、公共卫生及其他环境保护服务等领域服务认证规则备 案至其他服务认证领域内。如对于食品农产品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规则的备案,应在取得食品农产品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乳制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任一领域 的认证资质后,方可按照相关要求在食品农产品管理体系领域进 行备案。

5. 认证机构超出获得批准的认证领域备案认证规则并实施 认证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第(一)项等予以处罚。

6. 国家认监委对认证规则进行核查时,对于经核查认定存在 违反《公告》相关要求的,将责令认证机构整改,对于整改后仍 不能满足要求的,将退回备案。

7. 确保认证规则符合《公告》要求是认证机构的主体责任。 因认证规则不满足要求导致备案退回的,认证机构应对相关的认 证证书进行妥善处置。如:将有关情况通报获证企业,充分评估 对企业造成的损失,与企业充分协商,对认证证书进行暂停、注 销或撤销,最大程度减少企业的损失,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8. 对属于备案范围的认证规则未按照《公告》规定进行备案 的情形,按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 三十八条第(一)项等予以处罚。

9. 对未按照备案的认证规则开展相关认证活动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项,第六十一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等予以处罚。

【公告条款】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 则备案的公告》(认监委公告 2015 年第 18 号)同时废止。
(二)认证机构应在 90 日内依据本公告要求,对已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认监委公告 2015 年第 18 号)提交备案的认证规则开展自查,完成备案内容的识别、梳 理、补充和完善,并提交已备案认证规则的全文及对应认证依 据的全文或可获取的途径等所有备案内容。截至公告发布时, 备案的认证规则超过 200 项的,可再延长 90 日。
(三)国家认监委网站“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向社会公布备案的《认证规则备案信息表》中的相关信息,不 公布认证规则全文。
(四)认证机构实施其他来源(含授权)的认证规则参照本 公告执行。

【要点与解释】

1. 认证机构应按照《公告》要求对已备案认证规则开展自查, 根据自查结果,对认证规则进行修订完善或注销备案、中止实施, 并妥善处置相关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在本次自查过程中建立《公 告》第三章要求的认证规则管理制度以备监管部门检查。

2. 根据自查情况,认证机构应按照《公告》第五章的相关要 求,对全部需要备案的认证规则重新进行备案。

3. 认证机构实施其他来源(含授权)的认证规则参照《公告》 执行,相关具体要求可见本《指南》各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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